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文书档案、音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基建档案及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
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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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09年)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 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
-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2010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