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生态环境部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将《环境信访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负责环境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环境信访工作。”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修改为“生态环境部”。
二、
将《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三、
将《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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