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
环境统计的类型有: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
第三条
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环境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部署指导全国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发布全国环境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2023年)
-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009年)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0年)
- 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2012年)
-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 契稅暫行條例(195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12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