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
环境统计的类型有: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
第三条
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环境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部署指导全国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发布全国环境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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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新都县设立成都市新都区的批复(2001年)
- 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
-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信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
-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