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申报、评估、验收、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生态工业园区。
本规程适用于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管理,生态省管理参照执行。国家生态乡镇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发〔2010〕75号)执行。国家生态村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192号)执行。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执行。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鼓励地方开展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创建工作坚持国家指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组织,群众参与;重在建设、注重实效的原则。
对积极开展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达到相应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的市、县,环境保护部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称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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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YYYY年MM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批复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
-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