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规范对播音员、主持人的岗位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批准成立的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专职普通话播音、主持人员(以下简称播音员、主持人)。
第三条
担任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主持人应该持有《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2015年)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2011年)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五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的复函(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05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2025年)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