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12年)
-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20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2010年)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8号(2015年)
- 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10月)
-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20年)
-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前款所称的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条
次级债分为长期次级债和短期次级债。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次级债为长期次级债。
证券公司为满足正常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或发行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1年以下(含1年)的次级债为短期次级债。
第四条
长期次级债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短期次级债不计入净资本。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要而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可按照以下标准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一)在承销期内,按债务资金与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二)承销结束,发生包销情形的,按照债务资金与因包销形成的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承销结束,未发生包销情况的,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不得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2010年)
-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2018年)
- “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2021年)
- 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1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2011年)
- 关于深化改革建立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的意见(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