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经批准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务。
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第三条
次级债务分为长期次级债务和短期次级债务。
第四条
证券公司借入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的次级债务为长期次级债务。长期次级债务应当为定期债务。
长期次级债务可以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5、4、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90%、70%、50%、20%比例计入净资本。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12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2年)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年)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
-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006年)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南宁地区设立地级崇左市并调整南宁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
- 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