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经批准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务。
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第三条
次级债务分为长期次级债务和短期次级债务。
第四条
证券公司借入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的次级债务为长期次级债务。长期次级债务应当为定期债务。
长期次级债务可以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5、4、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90%、70%、50%、20%比例计入净资本。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4年)
-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12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年)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
-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2018年)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年)
-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