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
执法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
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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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咖啡因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
- 民政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教育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 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