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
-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2018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包括纳入试点的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试点企业,依法审核和核准试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申请。
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若干意见》、《存托凭证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等规定,对试点企业及相关主体实施监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关于确定全国“三绿工程”试点城市和企业(第一批)的通知(2001年)
- 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7年)
-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
- 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2013—2016年)(2013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2020年)
- “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2021年)
-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