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
-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2018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包括纳入试点的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试点企业,依法审核和核准试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申请。
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若干意见》、《存托凭证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等规定,对试点企业及相关主体实施监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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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处理反动的、淫秽的、荒诞的书刊图画的指示(1955年)
-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黑龙江佳木斯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新时代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工作方案(2021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