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包括纳入试点的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试点企业,依法审核和核准试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申请。
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若干意见》、《存托凭证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等规定,对试点企业及相关主体实施监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13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2006年)
-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
-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3年9月30日)
-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99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