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的准入清出管理,严肃查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申报,是指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就位)等。
第三条
企业申报资质,必须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凡与实际情况不符,有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行为的,可认定为弄虚作假。
第四条
对涉嫌在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核查、认定和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
- 关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宣城地区设立地级宣城市的批复(2000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2014年)
-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0年8月4日)
-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2000年)
- 习近平致电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祝贺探月工程嫦娥五号任务取得圆满成功(2020年)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