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2022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2019年)
-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调整为副厅级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