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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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批复(2017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200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现代化首都都市圈空间协同规划(2023—2035年)》的批复(2026年)
-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2021年)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