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批复(2017年)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请审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密对接“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长远发展,注重减量集约,注重生态保护,注重多规合一,符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对于促进首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总体规划》的理念、重点、方法都有新突破,对全国其他大城市有示范作用。
二、
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北京城市的规划发展建设,要深刻把握好“都”与“城”、“舍”与“得”、疏解与提升、“一核”与“两翼”的关系,履行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工作服务,为国家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基本职责。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明确首都发展要义,坚持首善标准,着力优化提升首都功能,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做到服务保障能力与城市战略定位相适应,人口资源环境与城市战略定位相协调,城市布局与城市战略定位相一致,建设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首都、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国首都、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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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的决定(200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2024年)
-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08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2001年)
-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划拨用地目录(202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