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2018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5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年)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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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2018年)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铁集团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年)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2010年)
- 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意见(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