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规范洗染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洗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洗染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洗染,是指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开设洗染店、水洗厂应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
新建或改建、扩建洗染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
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使用开启式石油衍生溶剂干洗机和烘干机的,还须配备防火、防爆的安全装置。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