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规范各工序衣物交接手续,防止丢失或损坏;对于脏、净衣物的存放和收付应当分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