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洗染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洗染,是指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