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