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应当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履行下列责任:
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确认衣物附件、饰物是否齐全;
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件,明确服务责任;
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
对确实不易洗染或有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应当告知消费者,确认洗染效果。
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确认衣物附件、饰物是否齐全;
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件,明确服务责任;
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
对确实不易洗染或有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应当告知消费者,确认洗染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