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从事下列欺诈行为: 虚假宣传; 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 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等欺骗行为; 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衣物损伤的事实;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行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