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简称优待证)制发、使用和服务管理,维护持证人权益,提高优待服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
本办法适用于优待证的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优待证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修改《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2013年)
- 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年)
- 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
- 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