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简称优待证)制发、使用和服务管理,维护持证人权益,提高优待服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
本办法适用于优待证的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优待证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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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1999年)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5年11月14日)
- 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复函(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