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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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武汉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3年)
-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2013年)
- 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