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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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年)
-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
-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2010年)
-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 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