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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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等7件部门规章的令(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2019年)
-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15年)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年)
- 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