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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