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09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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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及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
-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2000年)
-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