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 案件受理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
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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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中国主要栽培珍贵树种参考名录(2017年版)(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的决定(2005年)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
- 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9年)
-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十二五”期水运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