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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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年)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
- 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7年)
- 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2021年)
-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