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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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年)
- 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的报告(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2005年)
-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专项规划(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2001年)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及其两个修改议定书的决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