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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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和河北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
-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太原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
-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 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