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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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年)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公告2011年第5号(2011年)
-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0年)
-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2011年)
- 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5年7月3日)
- 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年)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