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5 号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主席令第5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现决定:
一、
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
对2件规章、2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附件:1.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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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4年)
-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2017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3年)
- 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2014年)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