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5 号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主席令第5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现决定:
一、
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
对2件规章、2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附件:1.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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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年)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2年)
-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2009年)
-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1997年)
-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2020年)
- 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