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5 号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主席令第5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现决定:
一、
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
对2件规章、2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附件:1.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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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2016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014年)
- 上市公司检查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