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依据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占有市场份额、所经营商品的可替代程度和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判定。
第四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
(一)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二)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三)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四)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反价格垄断规定(2010年)
-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文化统计管理办法(2012年)
-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监察部文化部人事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文联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2015年)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设立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清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复函(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