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依据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占有市场份额、所经营商品的可替代程度和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判定。
第四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
(一)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二)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三)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四)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反价格垄断规定(2010年)
- 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0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更好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3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2014年)
-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