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价格垄断行为,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2008年)
-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03年)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
-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2013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2001年)
-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2009年)
- 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