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价格垄断行为,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2008年)
-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03年)
-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2009年)
- 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1999年)
-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1979年)
- 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195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墨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扩界更名为雅鲁藏布大峡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