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2004年)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
(一)
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
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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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
-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准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3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4年)
-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
-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