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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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方案的通知(2001年)
- 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1年)
-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2016年)
-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中俄东宁——波尔塔夫卡互市贸易区的复函(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