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2005年)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条
受托机构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资产支持证券发起机构和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按照信托合同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受托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
受托机构、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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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贵州贵安新区的批复(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24年)
- 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4年)
-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2008年)
-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