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2005年)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条
受托机构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资产支持证券发起机构和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按照信托合同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受托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
受托机构、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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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2009年)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
-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文物局乡村振兴局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