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1年)
- 反兴奋剂条例(2014年)
-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2023年)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新余海关的批复(2004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4年修订)(2014年)
- 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