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2016年至2020年期间,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试点地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是指按民函〔2016〕200号文件,由民政部和财政部遴选确定的地市(含直辖市的区,以及计划单列市)。
第四条 财政部商民政部按照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当年按一定比例预拨,次年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试点地区老年人口规模、财力状况、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业的工作基础和进展成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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