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关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塞罕坝等19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07年)
-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2012年)
-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2018年)
- 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1年)
-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2018年)
-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2020年)
-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