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商业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兑换特许机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海关总署及其直属海关为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 境内商业银行、兑换特许机构因存取、汇兑及现钞批发业务需要将外币现钞(包括纸币及硬币,下同)调往其他国家(地区)或从其他国家(地区)调入的,适用本规定。
境内机构将外币现钞用作纪念币等非存取、汇兑及现钞批发业务之外用途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境内商业银行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实行备案制。首次开办业务前,由境内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下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提交《银行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备案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及有关材料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可行性报告和业务计划书。
(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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