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规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落实资产安全性、运作稳健性、投资长期性、服务便利性等基本要求,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确保业务规范、安全、可持续发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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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暂行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与贸易相关部门规章英文翻译工作的通知(2015年)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