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规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落实资产安全性、运作稳健性、投资长期性、服务便利性等基本要求,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确保业务规范、安全、可持续发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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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大黑山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3年)
- 部分案件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200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
- 进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
-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