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是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未经注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服务机构从事与基金销售相关的支付、份额登记、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与基金销售相关的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等约定,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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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
-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
-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2年)
-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
- 关于加强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2003年)
- 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