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独立、公开;
(二)客观、科学、准确;
(三)文明、公正、高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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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2014年)
-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
-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南京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2023年)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