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2009年)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第三条
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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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2022年)
-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
-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