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2009年)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第三条
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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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1999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2号(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意见(2016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2024年)
- 教育部民政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2016年)
-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