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6号)作如下修改:
一、
题目修改为:“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二、
第八条修改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境人员,在入境时应当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健康咨询,并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三、
删除第九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管理办法(2016年)
- “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津巴布韦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3年)
- 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湖南郴州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2007年)
-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