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2008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证监基金字〔2005〕113号),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中国证监会决定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事项。
自2009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分支机构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在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4年)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
- 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 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著作权行政执法证据审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2020年)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
-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