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2008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证监基金字〔2005〕113号),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中国证监会决定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事项。
自2009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分支机构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在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4年)
- 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2000年)
-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2013年)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09年)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2020年)
- 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6年)
-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