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两岸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协议》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陆与台湾之间《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从台湾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台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协议》协定税率:
(一)在台湾完全获得的;
(二)在台湾仅由大陆或者台湾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台湾非完全获得,但符合《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
该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台湾完全获得”的货物是指:
(一)在台湾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台湾从上述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台湾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植物产品;
(四)在台湾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在台湾采掘的矿物;
(六)在台湾相关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获得的货物;
(七)在台湾注册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六)项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
(八)在台湾加工过程中产生并且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者在台湾消费后所收集并且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品;
(九)在台湾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所述货物获得的货物。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两国边界问题获得全面解决的联合公报(1999年)
- 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温家宝(2007年)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1年4月7日)
- 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2022年)
- 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