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两岸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协议》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陆与台湾之间《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从台湾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台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协议》协定税率:
(一)在台湾完全获得的;
(二)在台湾仅由大陆或者台湾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台湾非完全获得,但符合《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
该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台湾完全获得”的货物是指:
(一)在台湾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台湾从上述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台湾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植物产品;
(四)在台湾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在台湾采掘的矿物;
(六)在台湾相关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获得的货物;
(七)在台湾注册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六)项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
(八)在台湾加工过程中产生并且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者在台湾消费后所收集并且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品;
(九)在台湾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所述货物获得的货物。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成员的复函(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21年)
- 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20年)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2006年)
-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2010年)
-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