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1979年)
-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2004年)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2023年)
- 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