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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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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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中文本)(2023年)
-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2001年)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2016年)
- 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2024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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