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
-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三批)(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2020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