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
-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
-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