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2012年)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等公益性职责,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无偿农业技术服务。”
二、
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年)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22年)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 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科技部关于“科技兴粮”的实施意见(2018年)
-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7年)
-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