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对国务院决定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土资源部决定:
一、
对一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第三条修改为:“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倾倒许可证应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
第十六条修改为:“检验工作由海区主管部门委托检验机构依照有关评价规范开展。”
二、
废止三部规章
废止《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
废止《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废止《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令第4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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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1998年特别国债付息问题的报告》的决议(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6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
-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201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工作的通知(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