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对国务院决定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土资源部决定:
一、
对一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第三条修改为:“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倾倒许可证应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
第十六条修改为:“检验工作由海区主管部门委托检验机构依照有关评价规范开展。”
二、
废止三部规章
废止《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
废止《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废止《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令第4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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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就台湾地区产生新的领导人发表声明(2000年)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推动毕节高质量发展规划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2020年)
-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