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一切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活动。
本办法还适用于《条例》第三条二、三、四款所规定的行为和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为防止或减轻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及其他物质应视其毒性进行必要的预处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8年8月1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1年)
- 仿印邮票图案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废止2件规章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