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规范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设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的集中。
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营业额的计算,适用《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工作。
商务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调查本地区内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
对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部举报。商务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等内容的,商务部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
对于从其他途径获悉的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商务部可以进行必要的核实。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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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02年)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004年)
-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湖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