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2009年)
第一条
根据《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明确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额计算办法,适用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利息净收入;
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三、投资收益;
四、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五、汇兑收益;
六、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条
证券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包括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等);
二、利息净收入;
三、投资收益;
四、汇兑收益;
五、其他业务收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版权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0年)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3年)
-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驻马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2023年)